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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心理学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陕西省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Shaanxi Psychological Society(简写SP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陕西省心理学工作者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员主要以院校、医疗、司法、体育、人事、企业等社会各领域从事心理学教学、科研、科普宣传及应用的心理学工作者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以促进我省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文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陕西师范大学雁塔校区教学九楼心理学院。邮政编码:71006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申报组织省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二)  指导本会相关专业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心理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

(三)  组织本会专家参与社会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评审工作;

(四)  组织本会专家参与心理咨询辅导工作;

(五)  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学习班;

(六)  组织本会专家为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作专题学术报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个人会员应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职称以及同等或更高一级职称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高等院校心理学系和心理专业(或邻近学   科)本科毕业生在科研、教学、生产、组织管理部门从事心理学工作两年以上者,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者;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从事心理学工作三年以上,发表过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心理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心理学知识的、从事心理学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  单位会员应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  由本会两位正式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含专业委员会);

(三)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进取,积极参加学会开展的各种专业活动;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普通会员每届100元、学生会员每届40元(一届4年);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心理学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心理学工作者。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一般不超过45人。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1/4。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分支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

(十一)      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因特殊原因秘书长为兼职时,由理事会批准,设立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或单位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陕西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陕西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心理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心理学会

          2015年 1月 26日